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國際公法
INTERNATIONAL LAW 
開課學期
96-1 
授課對象
 
授課教師
姜皇池 
課號
LAW2090 
課程識別碼
A01 28200 
班次
E1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C,D(20:15~22:00) 
上課地點
共105 
備註
先修科目:憲法(適用全校學士班學生)。
總人數上限:7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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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台大國際公法課程大綱
姜皇池 副教授
壹 緒論

國際法向為歐美各國之大學所重視,歐美學術界對此著力既深且密,冷戰結束後,傳統國際法復因共產集團瓦解,冷戰結束而受修改,甚或存有重大變革,特別是波斯灣戰爭後,國際法有關戰爭法之規範、前南斯拉夫內戰所引發有關「民族自決權利」 (the Right to Self-Determination) 之問題,聯合國介入賴比瑞亞、索馬利亞、以及南斯拉夫等國傳統上屬於內政之事務,亦使傳統有關人道干預之法規重新檢討;又因冷戰結束,集團對峙未若前冷戰時代之激烈,使聯合國弁鈺o為復甦,再受重視,相對於此,其組織結構問題亦行暴露,不僅聯合國組織內改革之聲綿延不斷,國際社會成員與學術界自亦不免從新檢討聯合國組織,此方面之進展既多而且複雜,亦使吾人認為應對相關國際組織國際法規範有所認識之必要。

除此之外,其他發展亦有了解之必要,如對國際環境保護之共識,使國際法有關環境之條約,協議或立法接二連三,新規範儼然成立;國際貿易糾紛層出無窮,相關國際組織與貿易規範亦應然而生,諸此發展,使國際法學界漸趨以全球作單一思考點出發,與傳統國際法以主權國家為出發點之國際法規範自有所歧異,相對於此,後冷戰之國際法學界不免對該等相關傳統國際法規範有所修改,凡諸總總,使吾人對新發展之國際法規範有進一步認識之必要。

本課程原則上採教師授課方式,由教師依課程大綱逐一講述,因我國國際形勢與一般國際社會成員有別,因而本課程將著重檢討與我國有關或相牽連之國際法問題,雖然各講所需時間與內容繁略,有所歧異,基本上仍期望能提供選課同學有關國際法之基本理論與學說見解。


貳 課程大綱

第一講 緒論:–國際法之本質–國際體系(International Systems)–國際政治之影響–國際法是法律嗎?
第二講 國際法之歷史與發展:–歷史與政治因素–古代與中世紀–一六四八年《西伐利亞條約 》(Treaty of Westphalia):近代國際法之建立–一次大戰後–二次大戰後與冷戰時代–後冷戰時代
第三講 國際法基礎學說:–規範法學派(純粹法學派)(Normativists or Vienna School)–社會聯繫學派((Solidaritists)–政策取向學派(耶魯法學派)(Policy-Oriented Jurisprudence or New Haven School)–新康德法學派(Neo-Kantian School)–女性主義觀點(Feminist Approach)–批判法學派(Critical Legal Study; CLS)
第四講 國際法之法源 (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):–引論–基礎規範之尋求–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:條約、習慣國際法、法律一般原則、學說、判例–法源之位階理論與其爭議:條約與習慣國際法衝突之解決–新法源之形成:國際組織之決議?–國際法有關「軟法」(Soft Law) 理論之發展:以國際環境法與國際人權法作出發點
第五講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聯 (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):–引論–學說上之爭議–內國立法之比較,兼論我國之立法與實踐–適用於具體個案之歧異:國際間法院適用內國法→內國法院適用國際法
第六講 國家與政府:–有關承認與「國家屬性」(Statehood) 之理論–傳統承認理論–歐盟國家有關承認給予之新要件(憲政政府、少數民族保護)?
第七講 國際法之主體 (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):–國家–「非自治領土」(Non-self Governing Territories)–國際組織–個人(Individuals)於國際法下之地位–其他可能之主體
第八講 國際經濟法:–新國際經濟秩序理論之發展–領土主權與新國際經濟秩序–有關主權國國家主權之行使與外國人財產之保護–國有化措施與「補償」(Compensation)–國際索賠(International Claims)
第九講 國家管轄權 (Jurisdiction):–管轄權之基礎理論–傳統理論之界限與管轄權取得之新基礎–國籍與管轄權之關係
第十講 國籍與屬人管轄(personal jurisdiction):–國籍之概念,兼論我國國籍法之問題–國籍之取得–國籍之喪失–船舶、航空器之國籍
第十一講 引渡與庇護:–引渡之概念–引渡之基本原則,兼論我國之特殊引渡問題–庇護之理念發展–領土庇護、外交庇護、軍艦上庇護
第十二講 國家責任:–引論–責任之理論–可責性問題之討論(the question of attribution or immutability)–違法行為(direct international wrongs)之國際責任:損害賠償理論–法律所不禁止行為(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)之國際責任:損害補償理論?
第十三講 管轄權之豁免:–學說上之爭議–內國立法之比較–國家行為主義 (Act of State Doctrine)、國家元首、外交及領事人員–豁免權之捨棄
第十四講 條約:以一九六九年《維也納條約公約法》 (1969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)為基點:–引論–條約之形式(formality)–條約之締結–條約之效力–條約之適用與解釋–條約之修改–條約之停止(中止;suspension)與終止 (termination)–條約爭議之解決
第十五講 國家領土之取得:–傳統國際法之理論,「原始取得模式」與「繼受取得模式」–反殖民帝國時代理論之發展與批判–後殖民時期之發展與批判–後冷戰時期之發展與批判
第十六講 國家領土或政府變更之法律效果(國家繼承):–引論–傳統國家繼承理論之檢討–國際法委員會有關國家繼承之二公約:一九七八年《國家繼承公約》、一九八三年《有關國家財產、檔案及債務公約》–政府繼承與「國家繼續原則」(Principle of State Continuity)–兼論『中華民國政府』、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』、『台灣統治當局』間之特殊問題→以『中國』駐外使館之繼承為例
第十七講 海洋法:–古典海洋法論述–一九五八年《日內瓦海洋四公約》(Geneva Conventions)–一九八二年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(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)–一九九四後之發展(正式生效與部分修改)
第十八講 國際環境法:–引論–國際環境法之基本理論與原則–國際環境法之法律拘束力?–國際環境法之展望
第十九講 航空法與太空法 (Air and Space Laws):–引論–航空法之基本議題–太空法之基本議題–我國所面臨之特殊問題與爭議
第二十講 國際組織:–國際聯盟–聯合國–其他相關國際組織
第二一講 國際間法院(International Tribunals):–常設國際法院(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)–聯合國國際法院(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)–常任仲裁法院
第二二講 國際爭端之和平解決:–武力使用問題之規範–爭端解決之具體程序
第二三講 國際戰爭 (International Wars):–戰爭合法性之討論:國家訴諸武力之權利?–戰爭之要件與原則,《海牙規則》(Regulations annexed to Hague Convention IV of 1907)規範系統–戰時法律規範,交戰法則,《日內瓦公約》(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)規範系統–國際人道法規,非戰鬥人員與平民之保護規範
第二四講 內戰 (Civil Wars):–內戰與人民自決權之關聯–解放組織–戰時法之適用問題,以《一九七七年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》(First additional Protocol of 1977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)為基點–國際干涉
第二五講 國際人權法:–引論–歷史發展–聯合國保護體制–區域性國際保護體制
第二六講 人民自決 (Self-Determination):–概念之歷史演進:政治理論?法律權利?–後冷戰時期之發展–與「分離主義」之區分–「民主正當性」(Democratic Legitimacy)之引進–自決權之實踐程序.以聯合國之實踐為例
第二七講 國際法之展望與課程復習


參 參考書籍

因本課成為大學部課程,是以本學期課程將以英國學者 MICHAEL AKEHURST 所著 A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第七版為基礎,再輔以較新資料。中文則參考:丘宏達(著),《現代國際法》,(民國八十四年;台北:三民書局)。



 

課程目標
顧及本課程為大學部課程,原則上採「教師授課」 (lecturing) 方式進行,由教師循課程大綱逐一講授。然若同學有興趣與能力,則亦不排除採「研討」 (seminar) 形式進行。又因我國處境與一般國際社會成員有異,故而本課程亦將強調與我國相關之法律問題與其探討。

雖然各講所需時間不同,本學期之時間並不足以完整陳述,將視同學之需要與興趣做必要之調整,由同學選擇所將講授之課程。雖然各講所需時間與內容繁略,有所歧異,基本上仍期望能提供選課同學有關國際法之基本理論與學說見解。


 
課程要求
本課程成績之評定,「原則上」上課同學參與程度佔百分之二十,考試成績佔百分之八十。考試將分成期中考與期末考兩次。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另約時間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1. 丘宏達(著),《現代國際法》,(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;台北:三民書局)。
2. 丘宏達(編輯),陳純一(助編),《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》(台北:三民書局;民國八十五年)。
3. ◎姜皇池(著),《國際法導論》(二○○六年;台北: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)。
4. 陳隆志&頃y雄(主編),《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》(一九九八年;台北:前衛出版社)。
5. 姨e賜(著),《新世紀國際法》(民國八十三年五月;台北:作者自行發行,三民書局經銷)。

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上課參與 
20% 
 
2. 
期中考試 
40% 
 
3. 
期末考試 
40% 
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